在南陽開辦工廠要辦理哪些環保相關手續?
從企業的項目開工前到項目結束,主要需要處理的手續分別是:環評、排污證、配套環境保護設施、應急預案、驗收。
從處理的順序來說:
企業開工前→環評 0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有關規定,環評應在項目開工前完成。
根據《關于做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排污許可制銜接相關工作的通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是申請排污許可證的前提和依據。
所以辦好環評是企業生產的第一步,廣宇建議企業找有資質、有經驗的單位去辦理,具體的也可以咨詢一下廣宇~
企業產生排污前
→排污許可證
0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根據《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是建設項目的環境準入門檻,排污許可制是企事業單位生產運營期排污的法律依據。
新建項目必須在發生實際排污行為之前申領排污許可證,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及批復中與污染物排放相關的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排污許可證,其排污許可證執行情況應作為環境影響后評價的重要依據。
取得環評批復后
→配套環境保護設施 03
建設項目是否需要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要根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及環保局的批復而定。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2017修訂)第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設計規范的要求,編制環境保護篇章,落實防治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措施以及環境保護設施投資概算。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六條規定,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企業只需要按環評批復的規定去配套環境保護設施即可,不需要額外建設。
企業開工前→環評 04
根據《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制定的環境應急預案或者修訂的企業環境應急預案,應當在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受理部門備案。
項目竣工后→驗收 05
按照《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國環規環評﹝2017﹞4號)有關規定,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經驗收合格后,其主體工程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對于未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部門審批決定要求建成環境保護設施、或者環境保護設施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投產或者使用的,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標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決定或者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要求等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驗收合格意見。
建設項目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06
以上就是企業在開始生產前需要辦理的手續,缺了其中一個,都可能會影響生產進度,給企業帶來很大的麻煩。
如果對于這些手續不知道如何處理、找誰處理,可以咨詢一下廣宇,廣宇可以給你提供整體的解決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