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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者通常采用兩種方式確定公司的股權結構,一是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二是在股東之間平均分配。前者容易觸發股東貢獻和持股比例不匹配的問題,后者則會削弱核心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力,影響公司的決策效率。
雖然不少創業者已經意識到股權分配的重要性,亦有意借鑒國外發達創業體制下的股權架構思路,無奈某些想法并不為工商登記機關所接受,且創業之初事務蕪雜,創業者在有限的精力下,難免有為權宜計草率分股并希冀后續解決的做法,為公司未來發展埋下隱患,這已被多個創業公司失敗教訓所明證,在此不贅述。
本文將從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出發,對創業公司股權分配方案的設計和落地給出七大簡明法律實操建議。
1、股權分配的三大原則
創業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確、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勵并存才能成就長遠、穩定的關系。股權分配就是這么一個落實到“人”的過程, 它的目的不僅要通過“丑話說在前頭”來確立規則,還要明確公司基因和價值觀、達成股東間的共識。
鑒于創業公司初期股東和管理層通常是重疊的,暫無須考慮股東與管理層之間的博弈,筆者認為確立股權分配時需要考慮三個因素,分別是:股東于資源層面的貢獻、 股東于公司治理層面的把控以及公司未來的融資造血空間,當然上述三個因素仍有分解的空間,比如資源就可以按出資、投入時間細化,出資又可以按照是貨幣、實物、知識產權等對公司的價值進一步細化。
2、選擇實繳注冊資本更好
雖然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采用認繳注冊資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外,公司的注冊資本不必經驗資程序,由全體股東承諾認繳即可,認繳期限由股東自行約定,但是,這不意味著股東可以“只認不繳”,也不是說注冊資本越高越好。
認繳制下股東的出資義務只是暫緩繳納,股東仍要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若股東為了顯示公司實力,不切實際的認繳高額注冊資本,那么將面臨多重法律風險,例如當債權人向公司索償時,股東的清償責任也隨之加重,又如公司解散時,股東尚未繳納的出資將作為清算財產,另外也需要考慮稅務風險。
筆者認為,創業公司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注冊資本,選擇實繳并進行驗資,使得“公司”這種企業形式能夠充分發揮它的風險隔離效果。
3、股權分配要落地于工商登記
出資是股權分配的必要依據,卻非唯一依據,創業者最終核算的股權分配方案往往與出資比例不一致,有些創業者會采用陰陽協議的方式,一方面簽署投資協議固定真實的股權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資比例完成工商登記。
但是,上述方式的法律風險很大,一旦涉訴,不僅創業者的股東權益難以獲得保護,亦會消耗大量的時間成本,導致公司錯失成長良機。筆者認為在此情形下,可考慮 采股本溢價方式解決:首先,創業者之前簽署投資協議,明確每位創業者的實際出資和股權比例;繼而,由創業者按照確認的股權比例和換算后的出資額進行工商登 記,把股東超出登記出資額的部分計入資本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