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十條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南陽專利轉讓的流程
(一)尋找專利轉讓的途徑
這是專利轉讓的基礎環節,尋找專利轉讓的途徑較多,例如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參加行業技術展會、主動尋找有需求的企業、也可通過知識產權交易平臺等等。
(二)準備轉讓材料
1、簽訂轉讓合同:簽訂轉讓合同是轉讓流程中的關鍵環節,專利轉讓人和受讓人達成一致意見,約定轉讓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簽署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合同。
2、準備其他手續性文件:如委托手續、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及其他證明材料等。
(三)向國家知識產權局遞交轉讓材料
這是專利轉讓流程中重要的一步,根據不同的轉讓情況提交符合國家知識產權局要求的表格、證明文件。只有按照《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要求提交材料,國家知識產權局才能審核通過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專利轉讓才具有法律依據。
專利轉讓手續可以由轉讓人或受讓人提交,也可以委托專利代理機構進行提交。轉讓材料完備、手續正確,是審核周期縮短的重要一環,所以選擇正規的代理機構也是這個過程中需要考慮的內容。
(四)等待轉讓結果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符合規定的文件和費用后,審核無誤后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并進行登記公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周期一般為1-2個月左右。對于電子申請的案件,審核周期一般為15~20天左右;對于紙件申請的案件,審核周期稍長一些,大概為1個月左右。
專利轉讓材料到底需要準備什么?
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需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對應的證明文件、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有效的《轉讓合同》;若轉讓方和受讓方是個人的,需要另外提供本人簽字的有效證件掃描件,若是委托某家代理機構辦理轉讓,當前代理機構在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轉讓申請時,需提供受讓方蓋章或簽字的《專利代理委托書》;同時需注意,如果轉讓手續辦理機構非本案代理機構的,轉讓方需提供一份與前代理機構的《解除委托聲明》。
不同場景下的專利轉讓需提供何種“證明文件”?
(一)場景一:因各種糾紛“被迫”轉讓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專利的權屬產生糾紛辦理專利轉讓請求,若是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專利轉讓協議。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最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介入處理的,應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或判決證明文件。
(二)場景二:普通轉讓(常見轉讓類型)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雙方簽字或蓋章的轉讓或贈與合同(必要時還應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該合同是由企業(單位)訂立的,應當加蓋企業(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字或蓋章,有多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當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贈與的證明材料。
(三)場景三:涉及外國主體的情況
1、轉讓方、受讓方均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組織的,需提交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2、對于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轉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單位,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或轉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 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請求人應當提前向國務院或所在地的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以及準備全體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的轉讓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歷史原因,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及中國臺灣的法律制度不同,導致其專利制度提供專利權的地域性保護,如受讓方是是香港、澳門或臺灣地區的個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人也應當提前向國務院或所在地的商務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
3、轉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外國其他組織,受讓方是中國內地個人或者單位的亦或受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的個人、企業或其他組織的,需提交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四)場景四:涉及企業分立、合并、注銷等情形: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是單位,因其合并、分立、注銷或者改變組織形式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五)場景五:涉及繼承的情形: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繼承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經公證的當事人是唯一合法繼承人或者當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繼承人的證明文件。除另有明文規定外,共同繼承人應當共同繼承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
(六)場景六:涉及拍賣的情形: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因拍賣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
(七)場景七:涉及質押的情形:專利質押期間的專利權轉移,除應當提交變更所需的證明文件外,還應當提交質押雙方當事人同意變更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