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轉讓是指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權利主體發生了變更。如果按照專利申請的時間,專利轉讓包括兩個層面:一個是申請中的專利,由申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由受讓人繼續進行專利申請程序,審核通過后獲得授權,成為專利權人;另一個是已經獲得授權的專利,直接由專利權人轉讓擁有的專利權。
對于專利的轉讓可以概括為兩種情形:
一種是因為權利歸屬糾紛發生的專利轉讓,如果糾紛時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如果權屬糾紛是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應當提交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如果權屬糾紛是由知識產權局調解確定的,應當提交提交調解書。
另一種是基于雙方的合意而發生的專利轉讓,例如通過合同約定轉讓或者是贈與合同發生的專利轉移。
基于合意的專利轉讓基本流程如下:
1、簽署《專利轉讓合同》。
轉讓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明確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類型、專利申請日、專利申請號、專利申請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法律狀態,技術資料的交付、轉讓費的支付、技術人員的培訓、后續改進技術成果的歸屬、專利申請被駁回的責任、專利無效后的法律后果、違約金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爭議的解決辦法等。
2、填寫《著錄項目變更申報書》。
包括申請號或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具體變更的項目主要包括申請人的類型、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國籍、居民身份證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地址、郵編、電話等。
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申請人(專利權人)簽字或蓋章;已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因權利轉移引起的變更,也可以由變更后權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簽字或者蓋章。
3、填寫《著錄項目變更理由證明》。
填寫變更理由、變更項目、證明文件種類,提交轉讓合同的原件或者經公證的復印件。
2019年11月11日施行的新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對專利轉讓進行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因權利的轉讓或者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或者贈與合同。必要時還應當提交主體資格證明,例如:有當事人對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或者贈與有異議的;當事人辦理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移手續,多次提交的證明文件相互矛盾的;轉讓或者贈與協議中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簽字或者蓋章與案件中記載的簽字或者蓋章不一致的。該合同是由單位訂立的,應當加蓋單位公章或者合同專用章。公民訂立合同的,由本人簽字或者蓋章。有多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當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贈與的證明材料。
4、向專利局提交轉讓申請材料。
通過電子提交或者到專利局現場遞交的方式,將轉讓申請材料提交至專利局。
5、向專利局繳費。
在辦理著錄項目變更手續時,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著錄項目變更費200元。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或繳足的,轉讓請求視為未提出。
6、專利局下發《手續合格通知書》。
對于符合要求的,通常情況下專利局會在1個月內下發《手續合格通知書》,并由專利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